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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(草案)》征求意见,用人单位救助不力将受重罚!

2023-03-28 22:02:31来源:扬眼

预防、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,与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密切相关,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。近日,江苏省司法厅公布《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(草案)》征求意见稿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劳动保障法领域专家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,相比于现行条例,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,明确了卫生、人社等各部门的相关责任,对危害监测、评价的操作规范更加具体清晰。此外,相关处罚规定更加细化,力度也随之加大。

纳入政府工作考核,明确十部门责任


(资料图片)

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看到,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设50条,分为总则、预防、诊治、保障和监督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章节。该条例所指职业病,是指相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,因接触粉尘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、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。

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、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,草案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各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。

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政府工作考核,这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更加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。紧接着第6条的规定,则明确了卫生、人社、发改、工信等十部门的责任,使各部门各司其职,这是现行条例中所不曾有的新规。比如,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、专项调查、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,建立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质量控制机制,明确辖区内突发职业病危害事故定点救治医院,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应急处置。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用工监管工作,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参加社会保险,实施工伤保险,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,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,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工伤保险工作。

同时,将各级工会的监督作为总则新设独立条款,体现了职业病防治方面工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的新职能。

预防方面新增多项规定,体现防范在前

在预防职业病方面,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增加了多项新规定。

徐旭东表示,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8条的应急救援规则,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、有害工作场所,从制定方案、培训、报警、演练等方面作出规定,使得一系列保障措施更加具体。

第21条规定的危害因素监测和危害现状评价,类似环评,根据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程度,分别设置具体检测和评价时间间隔。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,则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。这些新规定使得相关操作规范更加清晰。

草案征求意见稿还体现了注重防范在前,而非事后补救的特点。比如第24条规定,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,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,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。

此外,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,鼓励其为劳动者购买职业健康相关商业保险。

处罚规定更加细化,力度也随之加大

“值得关注的事,现行条例在法律责任章节中,只对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处以罚款。而在草案征求意见稿中,取消了对个人的罚款,改为对用人单位进行罚款。”徐旭东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,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针对不同情况的处罚规定,罚款力度也随之加大。

对于救助不力的情况,新规中给出较重的处罚力度。新增的第46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,组织救治、应急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,或者未承担相关费用的,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“对那些怠于救治、检查、观察或者拒不承担费用的情况,给予很重的罚款处罚力度,可以震慑那些严重忽略职业病伤害救助的用人单位”,他表示。

扬子晚报/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

校对 陶善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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